相關法條

名稱: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民國 85 年 07 月 02 日)
第 2 條
  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稅前純益
  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
  月彙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前項股票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股權過度集中者。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前項各款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