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申設置分支機構案件應檢附書件之規定。 說 明:二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增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第一階段) : (一) 「營業計畫書」之「人事招募」中,應述明其分公司人員晉用計畫 及合格業務人員之來源;若為公司現有人員之調撥者,應評估有無 影響公司整體之運作。 (二) 不得有不正常利益之約定或以不符合交易常規之方式招募人員之聲 明書。 (三) 擬設置分支機構地點之市場狀況 (含該區域之業務量是否已達飽和 、預期之市場佔有率與前次設立之分支機構原評估效益是否顯現) 之評估報告書。 三 證券商於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時,應增檢具下列書件 (第二階 段) : 業務人員名冊應附註載明其人員之來源,如係向外招募者,應出具其 招募之方式未違反前開聲明之切結書;如係公司內部現有人員調撥者 ,亦須檢附對公司整體營運影響之評估報告書。 四 另籌設中之分支機構如擬遷移營業處所,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 遷移 (變更) 之主要理由。 (二) 該分支機構所在附近證券商分佈狀況之評估報告 (如二之 (三) ) (三) 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 本規定適用籌設中之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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