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財證(二)字第 042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3 條 (084.05.30)
  • 要  旨:
    證券商申設置分支機構案件應檢附書件之規定
    

    主 旨:證券商申設置分支機構案件應檢附書件之規定。
    說 明:二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增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第一階段) :
    (一) 「營業計畫書」之「人事招募」中,應述明其分公司人員晉用計畫
    及合格業務人員之來源;若為公司現有人員之調撥者,應評估有無
    影響公司整體之運作。
    (二) 不得有不正常利益之約定或以不符合交易常規之方式招募人員之聲
    明書。
    (三) 擬設置分支機構地點之市場狀況 (含該區域之業務量是否已達飽和
    、預期之市場佔有率與前次設立之分支機構原評估效益是否顯現)
    之評估報告書。
    三 證券商於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時,應增檢具下列書件 (第二階
    段) :
    業務人員名冊應附註載明其人員之來源,如係向外招募者,應出具其
    招募之方式未違反前開聲明之切結書;如係公司內部現有人員調撥者
    ,亦須檢附對公司整體營運影響之評估報告書。
    四 另籌設中之分支機構如擬遷移營業處所,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 遷移 (變更) 之主要理由。
    (二) 該分支機構所在附近證券商分佈狀況之評估報告 (如二之 (三) )
    (三) 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 本規定適用籌設中之申請案件。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8 年 10 月版) 1170-117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3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