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設置標準 (民國 84 年 05 月 30 日)
第 23 條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
      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五、第十一條規定之業務章則(含分支機構)。
  六、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