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財證(四)字第 9202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86.06.25)
  • 要  旨:
    調整並控管上櫃公司股票、上櫃受益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會核准之有會證券之外資投資比例
    

    主    旨:為因應財政部放寬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請  貴
              公司依說明事項調整並控管上櫃公司股票、上櫃受益憑證及其他經本會核
              准之有會證券之外資投資比例,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87) 台財證 (四) 第九二○二五號公告,每
              一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五,每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
              基金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全體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
              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其他經本會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
              款核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有價證券,其訂
              有比例限制者,該比例亦比照調整。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6 卷 2 期 102-10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