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民國 86 年 06 月 25 日)
第 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
  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以左列為限:
  一、上巿、上櫃公司股票。
  二、上巿、上櫃受益憑證。
  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一般公司債券。
  四、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依前項規定匯入資金尚未投資於國內證券者,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巿場
  狀況,對其資金之運用予以限制,其限制比例由證券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見
  後定之。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範圍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