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 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以左列為限: 一、上巿、上櫃公司股票。 二、上巿、上櫃受益憑證。 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一般公司債券。 四、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依前項規定匯入資金尚未投資於國內證券者,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巿場 狀況,對其資金之運用予以限制,其限制比例由證券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見 後定之。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範圍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