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財證(一)字第 023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 (086.05.07)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8 條 (086.10.28)
  • 要  旨:
    統一規範公開招募案件其申報書與說明書之相關應辦理事項

    主 旨:茲統一規範公開招募案件其公開招募申報書與公開招募說明書之具名簽章
    方式及相關應辦理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之申報人應由有價證券持有人及其代表人具
    名申報並簽章,倘採授權代理人辦理者,公開招募申報書應增列代理
    人、代理人之代表人,並由代理人及代理人之代表人簽章。
    二 授權代理人辦理者,授權書之授權範圍除授權代理人代向主管機關申
    報公開招募程序、轉讓特定人程序、與承銷商簽定承銷契約及辦理上
    開作業依書面約定、法令、慣例等應由有價證券持有人辦理之一切相
    關事項外,尚應包括授權公開招募說明書之製作事宜。
    三 有價證券公開招募說明書,應由有價證券持有人簽章,倘採授權代理
    人辦理,應於公開招募說明書中揭露代理關係之授權書正本,並由申
    報人、其代表人及代理人、代理人之代表人於公開招募說明書簽章。
    四 檢附修正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附表十九「有價
    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格式乙份。
    附 件:
    附表十九:
    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 (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
    │申報人姓名或│ │公開招募有價證│ │
    │名稱 (為有價│ │券之名稱、種類│ │
    │證券持有人) │ │及數量 │ │
    ├──────┼─────┼───────┼──────────┤
    │預定公開招募│ │預定承銷期間 │ │
    │價格 │ │ │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
    │ │ 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 │三 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 │ 記載之公開招募說明書。 │
    │ │四 有價證券所有權之證明。 │
    │ │五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未來三年釋股計畫同意函及會計制度│
    │件│ 健全意見書影本。 (無則免附) │
    ├─┴─────────────────────────────┤
    │ 年 月 日 │
    │ 申報人: │
    │ 代表人: (簽章) │
    │ 統一編號: │
    │ 地 址: │
    │ 電 話: │
    │ 代理人: │
    │ 代表人: (簽章) │
    │ 統一編號: │
    │ 地 址: │
    │ 電 話: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
    件之字樣、及申報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
    ,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
    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係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
    明提出申報。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6 卷 11 期 88-9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