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86 年 10 月 28 日)
第 38 條
轉換公司債發行後,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價格再發行轉換公司債時
發行公司應依左列計算公式之一,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並函請證券交易
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於轉換公司債發行日調整之:
一 調整後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 (已發行股數+ (新發行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
  新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之股票股數) ÷調整前轉換價格) ÷ (已發
    行股數+新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之股票股數)
二  調整後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 (已發行股數+ (新發行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
    新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之股票股數) ÷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
    +新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之股票股數)
    前項所稱每股時價為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該被轉換股票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