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加強證券商落實其內政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說 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查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 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不得有違反本會依照本法所發布之 命令之情事。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證券商業務人員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故證券商僱用從事招 攬客戶之人員,應依上開管理規則之規定,辦妥該等人員之聘僱及登 記,始得為之。 二 又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第六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五年者,不得 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 關之業務人員。證券商如僱用經本會依法解除職務未滿五年,而從事 與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無直接有關之行政事務者,亦應向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登記,加強管理。 三 另證券商違反證券管理法令經本會處分在案,一年內若再行發生相同 違規事實者,本會將加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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