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服務單位之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其所屬證券商向 貴公會 辦理登記,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證券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辦理,兼復統 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月八日統證 (八十七) 管字第一 ○○號函。 二 有關證券商代辦股務人員登記乙節,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廿六日 (87) 台財證 (三) 第○○六○四號函係就「自辦及代辦公開發行公司股務 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所訂,受理股務單位之「正、副主管人員」任 職及異動申報作業,已委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仍 請遵循照辦。另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 項規定,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亦包含代辦股務之業務人員,故應「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及本會八十七年九月二日 (87) 台財證 (二) 第○二二六九號函規定辦理登記,請由 貴公會 負責登記事宜。另證券商因臨時或不定期僱用代辦股務之人員,如未 具業務人員資格者,暫免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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