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年度證券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之計算比率,核定為萬分之○‧三
主 旨:八十七年度證券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之計算比率,核定為萬分之○‧三, 請 查照。說 明: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併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一月十 二日台證八七交字第○一七號函。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6 卷 3 期 107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