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財證(六)字第 007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2、174 條 (086.05.07)
  •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如與他公司間涉有提供原料或半成品委託加工者,請依委託
    加工之會計處理規定辦理

    主 旨:公開發行公司如與他公司間涉有提供原料或半成品委託加工者,請切實依
    委託加工之會計處理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十五條規定
    ,交易事項之經濟實質與其形式不一致時,會計上應依經濟實質處理
    之。有關委託加工來料或去料加工之會計處理,應就交易實質內容認
    定。去料委託加工時,雙方若已合意為供加工後運回或代為逕行出售
    者,加工產品之所有權及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之型態,公司
    不應於去料時作銷貨處理,加工者對於來料部份,亦不應作進貨處理
    。雙方縱使為二獨立之個體,仍應依此原則處理。
    二 邇來本會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資料時,發現部分公司對供料
    委託他公司生產之委託加工交易,去料時,外觀上安排訂定買賣契約
    ,實則為委託加工,致重複計算及申報供料部分之營業收入,涉有膨
    漲營業收入及預列營業利益之情事,嚴重誤導資訊;公開發公司如有
    涉及上開委任加工交易時,應就該交易係屬進、銷貨或委託加工性質
    審慎評估,並作適法之處理。
    三 公開發行公司八十六年度財務報告有關加工交易之會計處理,應依前
    揭原則辦理,並請於附註中詳實揭露加工交易之性質、內容及契約約
    定等;以前年度若有重複計算供料部分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者,並
    應自行調整重編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度財務報告。
    四 嗣後公開發行公司若有被檢舉或本會抽查時發現有未依前揭原則辦理
    者,即以買賣契約隱藏其委託加工之事實,將建請法院依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從重量刑。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6 卷 5 期 105-10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