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調整華僑及外國人對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 說 明: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以下稱「結匯辦法」) 第 五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每一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五,每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 行募集之信託基金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依「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管理辦理」之規定辦理。 二 全體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 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 依「結匯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如其他法令規定之投資比例 限制較低者,應從其規定。 四 由證券主管機關依「結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核定之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有價證券,其訂有投資比例限 制者,於本部調整「結匯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投資比例時, 亦按該比例比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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