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9 月 5 日
(90)台財證(四)字第 004911 號函,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
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尚不宜投資次順位債權之金融債券乙節,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5 月 2 日
(91)台財證(二)字第 101778 號函,有關證券商尚不宜投資次順位
金融債券乙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