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調整華僑及外國人對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台八十八財字第○九九八三號令修正之「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稱「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六項 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每一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 司巳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每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 募集之信託基金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依「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 全體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 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巳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三 依「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如其他法令規定之投資比例 限制較低者,應從其規定。 四 由證券主管機關依「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核定之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有價證券,其訂有投資比例限 制者,於本部調整「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投資比例時, 亦按該比例比照調整。
(註:一 修正重登八十七年三月號第二則。 二 「華僑及外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請參 閱八十八年五月號第四則及八十八年七月號第十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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