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證券
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除法律禁止外國人投資之事業或其他
法令定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外,得不受行政院核定負面表列禁
止及限制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業別規定之限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對公司股票
之投資,應受左列投資比例之限制。但其他法令規定之投資比例限制較低
者,從其規定。
一 每一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每一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
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二 全體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
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證券
之發行公司,屬於其他法令定有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之事業者,華
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對該等公司股份之投資
總額,不得超過各該法令所定之上限扣除前項第二款比例與海外公司債可
轉換股份數額、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股份數額及海外股票數額後之餘額;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核准投資超過該餘額者,不得再提出上開申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對公司股票
之投資總額,未達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比例之股份數額部分,發行公司得
申請募集與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發行海外股票或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上巿或
上櫃受益憑證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第二項投資比例,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巿場狀況,會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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