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財證(六)字第 033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38 條 (086.05.07)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2 條 (088.03.31)
  • 要  旨: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原則變動與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原則

    主 旨:修正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原則變動與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
    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一 各公開發行公司若有正當理由而須改變會計原則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之前一年底前,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
    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
    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等內容,洽請會計
    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
    過後,申報本會核可。
    (二) 會計原則變動,如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十二段所定,會計
    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因事實困難無法決定之情形,應將原採用及擬
    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
    之具體事證、及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之原因等內容,洽請會計師就
    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原則年度查核意見之影
    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三) 除前段無法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者外,應於改用新會計
    原則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實際累積影響數,
    提報董事會後報本會備查;若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之實際數與
    原預計數差異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
    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申報本會。
    (四) 前各款事項於向本會申報時,應同時以抄本送證券相關單位,上市
    (櫃) 公司並應將上開資訊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之「股市觀測站」系統。
    (五) 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原則處理,得免依前開規定辦理外,其餘會
    計原則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原則
    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嗣補行報備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
    得適用新會計原則。
    二 公開發行公司如有說明一、 (二) 之情形,於開始適用新會計原則年
    度中所編製之第一季、半年度、第三季暨年度財務報告,應於附註揭
    露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對各該期間損益之影響。
    三 公開發行公司對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及
    無形資產效益期間之變動,比照說明一、 (一) 、 (四) 、 (五) 款
    及說明二之有關規定辦理。
    四 本會七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七五) 台財證 (一) 第○○九七七號函
    及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八一) 台財證 (六) 第○三二一○號函自
    即日起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7 卷 10 期 117-118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75 年 9  月 22 日(75)
      台財證(一)字第 00977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1 年 12 月 11 日(81)
      台財證(六)字第 03210  號函,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100592961  號函,自 10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