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88 年 03 月 31 日)
第 2 條
  證券發行人 (以下簡稱發行人) 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
  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並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公司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
  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收款、付
  款與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
  會計制度之內容有修正者,應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