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財證(六)字第 044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36 條 (086.05.07)
  • 公司法 第 369-2、369-3、369-12 條 (086.06.25)
  •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第 6 條 (088.03.31)
  • 要  旨:
    補充規定發行人編製及申報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相關事宜
    

    主 旨:茲補充規定發行人編製及申報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
    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相關事宜。請轉知各上市公司及非上市上櫃之公開發
    行公司 (證券商除外) 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
    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二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
    準則」自編製會計年度結束日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後
    之財務報告適用之。各公開發行公司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編製同期間之關係企業
    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或關係報告書均應納入年報
    刊列,並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申報及抄送。
    三 各公開發行公司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應包括下
    列書件:
    (一) 關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出具如附件一之聲明書,並由財務
    報告簽證會計師依「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 (詳附件二
    ) 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及參考複核報告例式 (詳附件三) 出具適當
    之複核意見。前揭聲明書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置於關係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首二頁,並裝訂成冊。
    (二) 關於關係報告書,應出具如附件四之聲明書,並洽財務報告簽證會
    計師表示意見。前揭聲明書及會計師意見應置於關係報告書首二頁
    ,並裝訂成冊。
    四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
    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七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
    表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附件五之聲明書置於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首頁,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出具附件一之聲明書。
    五 因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規定而推定與他公司具控制從屬關
    係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該他公司有關資料應納入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二) 若與他公司間別無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
    者,得免將他公司編入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惟仍應將他公司編
    製之個別財務報表作為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或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報表之附件,並予以適當揭露。
    (三) 若與他公司間別無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
    ,且與他公司之推定關係係因同受政府所控制者,得免將他公司編
    入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四) 若與他公司間具有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
    者,仍應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及相關規定編製關係企業
    三書表。
    六 依前開規定或「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
    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第二、三項但書規定舉事證無控制從屬關
    係而未編製或納入編製相關書表者,應於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之
    關係企業組織圖後以附註方式揭露未編製或未納入編製之公司名稱及
    原因。但說明五 (三) 之公司得免列。

    附件 一: 聲 明 書

    一 本公司 年度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之關係企業合
    併財務報表,係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二 本公司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特此聲明

    公司名稱: (請蓋公司印鑑 )
    負 責 人: (請蓋負責人印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二: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
    一 會計師受託複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中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應依本要點規定執行必要之複核程序,並出具複核報告。
    二 會計師複核公開發行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在於提供會
    計師出具複核意見之基礎,以確定下列事項:
    (一) 公司編製及揭露之相關資訊有無違反「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相關法令規定及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需作重大之修正或調整。
    (二)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內容與所編入各關係企業之相關財務資訊
    是否一致而需作重大修正或調整。
    三 會計師複核公開發行公司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執行下列複核
    程序:
    (一) 向管理階層查詢是否遵循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二) 取得客戶之聲明書。
    (三) 檢視報表相關數據之計算,以了解是否需作重大修正或調整。
    (四) 複核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會計政策,以了解是否有未符合本國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需作重大修正或調整。
    (五) 核對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與所引用之相關財務資訊,以了解是否
    需作重大修正或調整。
    四 會計師於完成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複核後,應出具複核報告 (標
    準式報告如附件三之一) ,惟如發現下列事項,應另設說明段予以敘
    明,並適當修改意見段內容 (格式如附件三之二及之三) :
    (一) 公司未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
    報告書編製準則」、相關法令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及揭露
    相關資訊。
    (二) 發現錯誤或其內容與所編入各關係企業之相關財務資訊間存有重大
    不一致情形。
    (三) 會計師之複核程序受到限制。

    附件三之一:標準式複核報告例示

    ××公司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報告


    ××公司××年度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業經本會計師依照「關係企
    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採行必要複核程序予以複核竣事。由於本會
    計師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
    表之整體是否允當表達表示意見。
    依本會計師之複核結果,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公司××年度之關係企
    業合併財務報表有違反「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相關法令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需作重大
    修正或調整之情事。

    此 致

    ××公司 公鑒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
    會計師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之二:違反規定之複核報告例示

    ××公司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報告

    ××公司××年度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業經本會計師依照「關係企
    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採行必要複核程序予以複核竣事。由於本會
    計師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
    表之整體是否允當表達表示意見。
    依據××公司提供之資料,本會計師發現有下列未符規定或不一致情事:
    1‧‧‧‧‧‧
    2‧‧‧‧‧‧
    3‧‧‧‧‧‧
    依本會計師之複核結果,第一段所述××公司××年度之關係企業合併財
    務報表,除上段所述者外,並未發現有違反「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相關法令規定及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而需作重大修正或調整之情事。

    此 致

    ××公司 公鑒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
    會計師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之三:複核程序受限制之複核報告例示

    ××公司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報告

    ××公司××年度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除下段所述者外,業經本會
    計師依照「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採行必要複核程序予以複
    核竣事。由於本會計師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整體是否允當表達表示意見。
    由於××公司未能提供……,致本會計師無法……。
    依本會計師之複核結果,除上段所述者外,第一段所述××公司××年度
    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並未發現有違反「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
    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相關法令規定及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而需作重大修正或調整之情事。

    此 致

    ××公司 公鑒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
    會計師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四: 聲 明 書

    本公司 年度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之關係報告書,係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
    則」編製,且所揭露資訊與上開期間之財務報告附註所揭露之相關資訊無
    重大不符。
    特此聲明

    公司名稱: (請蓋公司印 鑑)
    負 責 人: (請蓋負責人印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五: 聲 明 書

    本公司 年度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依「關係企業合併
    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
    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
    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
    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爰不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報表。

    特此聲明

    公司名稱: (請蓋公司印 鑑)
    負 責 人: (請蓋負責人印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6  月 26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130382569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