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86 年 06 月 25 日)
第 369-2 條
公司持有他公司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
為從屬公司。
第 369-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
    或出資者。
第 369-12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從屬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
載明相互相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編制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
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