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財證(六)字第 044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36 條 (086.05.07)
  • 公司法 第 369-2、369-3、369-12 條 (086.06.25)
  •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第 6 條 (088.03.31)
  • 要  旨:
    補充規定發行人編製及申報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相關事宜
    

    主 旨:茲補充規定發行人編製及申報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
    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相關事宜。請轉知各上櫃公司及證券商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
    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二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
    準則」自編製會計年度結束日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後
    之財務報告適用之。各公開發行公司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編製同期間之關係企業
    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或關係報告書均應納入年報
    刊列,並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申報及抄送。
    三 各公開發行公司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應包括下
    列書件:
    (一) 關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出具如附件一之聲明書,並由財務
    報告簽證會計師依「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 (詳附件二
    ) 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及參考複核報告例式 (詳附件三) 出具適當
    之複核意見。前揭聲明書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置於關係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首二頁,並裝訂成冊。
    (二) 關於關係報告書,應出具如附件四之聲明書,並洽財務報告簽證會
    計師表示意見。前揭聲明書及會計師意見應置於關係報告書首二頁
    ,並裝訂成冊。
    四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
    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七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
    表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附件五之聲明書置於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附件五之聲明書置於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首
    頁,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出具附件一之聲明書。
    五 因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規定而推定與他公司具控制從屬關
    係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該他公司有關資料應納入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二) 若與他公司間別無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
    者,得免將他公司編入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惟仍應將他公司編
    製之個別財務報表作為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或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報表之附件,並予以適當揭露。
    (三) 若與他公司間別無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
    ,且與他公司之推定關係係因同受政府所控制者,得免將他公司編
    入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四) 若與他公司間具有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
    者,仍應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及相關規定編製關係企業
    三書表。
    六 依前開規定或「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
    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第二、三項但書規定舉事證無控制從屬關
    係而未編製或納入編製相關書表者,應於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之
    關係企業組織圖後以附註方式揭露未編製或未納入編製之公司名稱及
    原因。但說明五 (三) 之公司得免列。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8 卷 1 期 116-11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6  月 26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130382569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