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於判斷為有關係企業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時,除依其法律之關
係外,應考慮其實質關係。
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
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但有相關事證證明無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一 取得他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席位者。
二 指派人員獲聘為他公司總經理者。
三 對他公司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者。
四 對他公司資金融通金額達他公司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 對他公司背書保證金額達他公司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各款判斷為屬從屬關係者,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關係
報告書。但有相關事證證明無控制與從屬關係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