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承詢公司行號申請登記經營「居中介紹諮詢買賣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法令有無限制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奉交下 貴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經 (八八) 商字第八八二一 ○九九六號函辦理。 二 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 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 券。」,另同法第七條復規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 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股份或公司債之行為」 ,故公司股票不論其是否已辦理公開發行,如其有前揭證券交易法第 七條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股份之行為,即應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 價證券」並為規範之範圍,而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業務,依證券 交易法第十六條規定,係屬證券經紀商之特許業務,一般公司行號應 不得登記經營,而經營前開有價證券之諮詢顧問業務,依證券交易法 第十八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則屬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之特許業務,一般公司行號亦不得登記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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