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財證(一)字第 003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1 條 (086.05.07)
  • 公司法 第 237 條 (086.06.25)
  • 要  旨:
    補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八九) 台財證 (一
    ) 第一○○一一六號函發布健全股利政策相關措施之疑義
    

    主 旨:補充說明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八九) 台財證 (一) 第一○○一一六號
    函發布健全股利政策相關措施之疑義如附件一,另前揭函令附件二註二部
    分公式誤繕,更正如附件二,請 查照。

    附件 一:一 股利政策是否須於本年之年報及八十八年度之財務報告中揭露?
    答:因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係於股東會召開前即已刊印,故本年度及
    年度財務報告僅須揭露經董事會通過之擬議股利政策,並註明尚
    未經股東會同意即可。嗣後年度如擬修訂者,則應於當年度年報
    、年度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等書件中揭露原股利政策、擬議修
    正股利政策及變動原因。
    二 若公司本年度未分配盈餘,是否應訂定股利政策?
    答:為督促公司健全其財務規劃,所有上市、上櫃公司於本年即須擬
    定股利政策,並提報本年股東會;惟未辦理無償配股者,則無須
    揭露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
    之影響。
    三 於年報、財務報告、公開說明書中應揭露股利政策應具體明訂發放股
    利之條件、時機、金額、種類等內容,條件、時機文字定義模糊,是
    否有標準?可否舉一範例以利各公司之遵循辦理?主管機關是否會審
    查公司之股利政策?
    答:股利政策之訂定,依前函說明一及附件,由各公司自行考量所處
    環境及成長階段訂定並敘明相關事項,另為免所訂股利政策過於
    含糊,宜敘明未來公司在何種條件下發放多少股利 (如可分配盈
    餘之五○%) 、種類 (如分配股利中現金股利占八○%) 等事項
    。原則上,公司所訂定之股利政策如已依函令規定訂定並揭露,
    本會將僅就股利之分派是否依其訂定之股利政策執行予以審查。
    四 嗣後各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中明訂具體之股利政策中,依附件規定
    公司應述明本身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並具體說明未來三年擬採之股
    利政策,但依各公司產品複雜所處環境與成長階段在定義與實質認定
    上皆存在困難,隨景氣之波動變化章程修訂勢將頻繁,而且章程中並
    須具體說明未來三年擬採之股利政策,而每年皆有未來新的三年,如
    此豈不每年須修章程?
    答:公司於章程中應揭露原則性之股利政策即可,即敘明公司本身所
    處環境、成長階段及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額、種類等事項
    ;而於年報、財務報告、公開說明書中所揭露之股利政策除前開
    者外,尚須揭露未來三年之股利政策 (含現金股利比率、時機等
    ) 。
    五 公司是否須就附件一「股利政策」參考資料所列示之四種股利政策擇
    一?
    答:所列示之股利政策僅供參考,公司應依個別特性擬定最適股利政
    策。
    六 公司所訂定股利政策中之「金額」,是否須訂明每股配發多少元?
    答:此所稱之金額可為一定額、定率或一合理之區間。
    七 未來實際分派股利與章程所訂股利政策有違時,是否會影響未來募資
    案?承銷商評估報告中是否須評估?
    答:
    1 如函令所述「未來分派之股利,應依所訂之股利政策執行,本會並
    將列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之審查事項」,故公司實際股利發
    放情形與所訂股利政策有重大差異時,將影響其募資案件之准駁。
    2 若該公司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案件無需承銷商評估者,由公司自
    行說明實際配股情形與所訂定之股利政策是否有重大差異,並請會
    計師覆核 (本會將修訂會計師案件檢查表) ;如募集發行有價證券
    案件需承銷商評估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應
    行記載事項要點參、三、(二)、 3、(3) ,承銷商應列明發行人股
    利政策及最近三年度股息紅利之分派情形,並評估發行人股利政策
    、次年度之股利發放計畫及達成可能性,故應由承銷商評估股利政
    策是否切合公司需求,及其最近三年度實際股利政策執行情形。 (
    本部分本會將再發函請承銷商注意評估)
    八 年度中堨露之股利政策相關資訊,會計師就附件二 (過去二年度與本
    次無償配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各項
    基本假設等事項表示之意見置於何處?
    答:會計師就各項基本假設是否合理所表示之意見,可置於附件二當
    頁或自行加附頁說明。
    九 公司原無財務預測者,應否填附件二之第三欄之資料 (本次無償配股
    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預估年度之
    平均每股市價應如何估算?若當年度依規定應發佈財務預測,但若股
    東會於二、三月召開又如何填具?
    答:
    1 若公司原未編製並公告其財務預測者,無須揭露附件二第三欄之資
    訊 (即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當年度預估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
    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
    2 預估年度之平均每股市價以當年度年初至會計師核閱該表之日止之
    實際每股平均市價作為年度平均每股市價。
    3 若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尚未公告其財務預測者,亦尚無須揭露第三欄
    之資訊。
    一○ 盈餘轉增資案,於何處寫明資金留置公司運用之必要性?且是否須
    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之承銷商評估報告中評估?
    答:本會近期將修訂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基本資
    料表,規定公司於辦理盈餘轉增資案件時應就盈餘資金留置公
    司運用情形填寫之;另其執行狀況與原計畫不符者,公司應說
    明原因及改善計畫。日後辦理對外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時
    ,承銷商毋須就該部份進行評估。
    一一 依附件二表格簽證會計師是單簽或雙簽?
    答:本表至少應經一位簽證會計師逐項覆核,並就各項基本假設合
    理性表示意見。
    一二 關於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
    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此項規定於何時始適用?
    答:本項於八十九年分派八十八年度盈餘時即適用之 (即使未分配
    股息、紅利亦應提列) 。
    一三 若於八十七年度分配八十八年度盈餘時即開始適用,則若公司之公
    司章程並未訂定提列相關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此是否會造成公司盈
    餘分配案違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
    答:本案係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必
    要時,得令公司於分派盈餘時,除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提
    列法定盈餘公積外,應提列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故應無
    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虞。
    一四 公司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之順序為何?
    答:法定盈餘公積與本案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順序,係依公司法規
    定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再就股東權益項下減項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
    一五 公司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
    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時,是否有順序之分?
    即先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或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
    答:公司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應先自當年度稅後
    盈餘提列;不足時,再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
    一六 關於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中,前期累積 (八十七年前) 之股東權益減
    項金額只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中提列金額,故若當年度 (八十八年
    ) 盈餘若不分配,次年度就成為期初 (八十九年初) 未分配盈餘,
    若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已經不足 (八十七年前) ,依
    規定次年度要再補提,故當年度不分配時於年度 (八十九年) 恐就
    不能分配了,所以此舉似乎間接鼓勵公司若存在前期累積股東權益
    減項提列不足時 (且當金額重大時) ,當年度最佳決策為將所有可
    分配盈餘分配完,以免次年度被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答:依現行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之規定,自八十七年度起,營
    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
    之十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即鼓勵公司須將當年度之盈餘分配;
    且若令公司須自當期盈餘就前期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將增加公司之稅賦,爰採此折衷之提列方式。
    一七 依本函令就股東權益減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可否用以彌補虧損?
    答:前開特別盈餘公積得用以彌補累積虧損。
    一八 若甲公司於八十七年度有外幣累積換算調整數正值一○○百萬 (即
    股東權益之加項一○○百萬元) ,而八十八年度有外幣換算調整數
    負值二○○萬元 (即股東權益之減項二○○百萬元) ,累計甲公司
    八十八年底外幣換算調整數餘額為負值一○○百萬元 (即股東權益
    之減項一○○百萬元) 則甲公司於盈餘分配時,須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為一○○百萬元或二○○百萬元?
    答:本函令規定之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方式係就當年度之帳列股東
    權益減項餘額區分屬本年度發生 (較前期增加之數額) 或前期
    累積者依規定分別提列,就本例而言,該公司八十八年度之股
    東權益減項金額為一○○百萬元,且全屬八十八年度發生者,
    爰該公司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金額為一○○百萬元。
    一九 若乙公司八十八年度之累積換算調整為正一○○百萬元、長期股權
    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為負三○○萬元、股東權益減項金額為負二○
    ○百萬元,則公司應提列二○○百萬元或就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
    價損失提列三○○百萬元?
    答:本項措施係採淨額之觀念,即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而不區分屬累積換算調整或長期股權投資未
    實現跌價損失,就本例而言,該公司應提列之金額為二○○百
    萬。

    附件 二:┌─────────────────┬───┬───┬────┐
    │ 年度 │87年度│89年度│ 89 年度│
    │項目 │ │ │ (預估) │
    ├─────────────────┼───┼───┼────┤
    │期初實收資本額 │ │ │ │
    ├────┬────────────┼───┼───┼────┤
    │本年度配│每股現金股利 │ │ │ │
    │股配息情├────────────┼───┼───┼────┤
    │形 │盈餘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 │ │
    │ ├────────────┼───┼───┼────┤
    │ │資本公積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 │
    ├────┼────────────┼───┼───┼────┤
    │營業績效│營業利益 │ │ │ │
    │變化情形├────────────┼───┼───┼────┤
    │ │營業利益較去年同期增 (減│ │ │ │
    │ │) 比率 │ │ │ │
    │ ├────────────┼───┼───┼────┤
    │ │稅後純益 │ │ │ │
    │ ├────────────┼───┼───┼────┤
    │ │稅後純益較去年同期增 (減│ │ │ │
    │ │) 比率 │ │ │ │
    │ ├────────────┼───┼───┼────┤
    │ │每股盈餘 │ │ │ │
    │ ├────────────┼───┼───┼────┤
    │ │每股盈餘較去年同期增 (減│ │ │ │
    │ │) 比率 │ │ │ │
    │ ├────────────┼───┼───┼────┤
    │ │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年平均│ │ │ │
    │ │本益比倒數) │ │ │ │
    ├────┼─────┬──────┼───┼───┼────┤
    │擬制性每│若盈餘轉增│擬制每股盈餘│ │ │ │
    │股盈餘及│資全數改配├──────┼───┼───┼────┤
    │本益比 │放現金股利│擬制年平均投│ │ │ │
    │ │ │資報酬率 │ │ │ │
    │ ├─────┼──────┼───┼───┼────┤
    │ │若未辦理資│擬制每股盈餘│ │ │ │
    │ │本公積轉增├──────┼───┼───┼────┤
    │ │資 │擬制年平均投│ │ │ │
    │ │ │資報酬率 │ │ │ │
    │ ├─────┼──────┼───┼───┼────┤
    │ │若未辦理資│擬制每股盈餘│ │ │ │
    │ │本公積且盈├──────┼───┼───┼────┤
    │ │餘轉增資改│擬制年平均投│ │ │ │
    │ │以現金股利│資報酬率 │ │ │ │
    │ │發放 │ │ │ │ │
    └────┴─────┴──────┴───┴───┴────┘
    註:
    1 公司應說明預估或擬制資料所依據之各項基本假設並洽會計師表示意見
    2 若盈餘轉增資全數改配放現金股利之擬制每股盈餘
    = *
    〔稅後純益-設算現金股利應負擔利息費用 × (1-稅率)〕/〔當
    **
    年年底發行股份總數-盈餘配股股數 〕
    *
    設算現金股利應負擔利息費用 =盈餘轉增資數額×一年期一般放款利

    **
    盈餘配股股數 :係就前一年度盈餘配股所增加股份之股數
    3 年平均本益比=年平均每股市價/年度財務報告每股盈餘

    公司負責人: 經理: 承辦人:
    簽證會計師: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7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8484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