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86 年 06 月 25 日)
第 237 條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