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小額 資金」之認定疑義
主 旨: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三項「發行人若依 租稅法令規定而有辦理小額資金募集之必要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 制」,所稱「小額資金」之認定,除法令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規定應辦 理增資金額者外,原則上以募集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為限,請 查照 並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