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財證(一)字第 010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5、14、15、26、28、29、31、34 條 (089.03.08)
  • 要  旨:
    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上市、上櫃公司發行之國內轉換公司債轉換為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股票時,統由臺灣證券集中
    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配發作業
    

    主    旨: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上市、上櫃公司發行之國內轉換公司債轉換為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股票時,統由臺灣證券集中
              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作業。
    公告事項:配合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國內轉換公司債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需要,
              嗣後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上市、上櫃公司發行之國內轉換公司債轉
              換為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股票時,一律統由臺灣
              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並請發行公司於
              嗣後申請發行之轉換公司債發行條件中增訂前揭規定。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8 卷 9 期 12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3956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