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89)台財證(一)字第 02089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6 月 26 日 |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第 4、6 條 (088.11.09)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8 條 (089.03.31) |
要 旨: |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款規定之認定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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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款規定之認定 標準,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或相關單位。 說 明:一 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係指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稱證交所)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或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稱櫃檯買賣中心) 「櫃檯買賣公布 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符合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經證 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規定採行處置措施者。 (二) 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有價證券之交易,認有異常 並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行處 置措施者。 (三) 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 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者。 二 符合本款規定者,若其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營 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季大幅成長 (以八十九年六月 底前送件者為例,其八十八年度財務報告前揭科目須較八十七年度大 幅成長且八十八年第四季須較第三季大幅成長) ,且經公司舉證其董 事、監察人、大股東並無參與其股價炒作,並與類股比較其股價走勢 尚屬正常,所募集資金亦擬用於購置固定資產、收購相同產業或生產 事業之公司超過半數之股權、或轉投資子公司且該子公司取得資金之 用途亦係用於購置固定資產者,本會經綜合考量後,得不退回其申報 (請) 案。 三 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 (八八) 台財證 (一) 第○二五四六號公告及 (八八) 台財證 (一) 第○二五○八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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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8 卷 8 期 114-115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7 月 2 日
(88)台財證(一)字第 02546 公告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7 月 2 日
(88)台財證(一)字第 02508 函號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80140297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