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技術作股之補充規定。 公告事項:一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本會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 (八七) 台財證 (一) 第七五八六四號公告 及經濟部工業局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工 (八九) 六字第○八九三六○ ○二三一號函辦理。 二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依公司法第二 百七十二條但書規定採技術作股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檢具會計師就公司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列事項 (包 括技術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等事項 ) 表示其允當性之意見書。 (二) 依本會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 (八七) 台財證 (一) 第七五八六四號 公告規定應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函者,嗣後免予檢送。但其他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不同規定者,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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