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經紀商受理投資人開戶時,除無行為能力者、限制行為能力者、全權 委託投資信託或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者、境外華僑或外國人、大陸人士、 法人及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經法定代理人或投資人出具委任書,由代 理人辦理開戶外,一律須由本人親自辦理開戶,請 查照轉知各證券商, 並加強證券商開戶之管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款但書規定辦理。 二 本會八十八年三月八日 (88) 台財證 (二) 第二一八三三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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