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為獲取投機利益之目的,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上市或上櫃有
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 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職務上所獲悉之秘
密。
三 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
託。
四 對客戶作贏利之保證或分享利益之證券買賣。
五 約定與客戶共同承擔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損益,而從事證券買賣。
六 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同時以自己之計算為買入或賣出之相
對行為。
七 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八 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九 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
一○ 辦理承銷、自行或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有隱瞞、詐騙或其他足以
致人誤信之行為。
一一 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一二 受理未經辦妥受託契約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
一三 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及條件,執行有價證券之買賣。
一四 向客戶或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
勸誘買賣。
一五 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特定之股票。但因承銷有價證券所需者,
不在此限。
一六 接受客戶以同一或不同帳戶為同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
進相抵之交割。但依法令辦理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者,不在此限
。
一七 受理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
交割有價證券。
一八 受理非本人開戶。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九 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
。
二○ 知悉客戶有利用公開發行公司尚未公開而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
之消息或有操縱市場行為之意圖,仍接受委託買賣。
二一 辦理有價證券承銷業務之人員與發行公司或其相關人員間有獲取不
當利益之約定。
二二 招攬、媒介、促銷未經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衍生性商品。
二三 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證券商其他受僱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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