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國內證券,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 二 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證券,除就 (一)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 二)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及 (三)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三種身分擇一為之 外,亦不得就同一身分重覆申請。 三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欲申請開立分戶,請檢附主戶與分戶間相關證明文 件及開立分戶理由,向本會提出申請。若委由保管銀行提出開立分戶 之申請者,另應檢附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出具之授權書 (Power of At- 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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