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限制上市(櫃)買賣之股票因等同於未上市未上櫃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 股票,各稅捐稽徵機關自得依本會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八九)臺財證(一 )第三一八六五號函釋規定,移請國有財產局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之,無 須逐案向本會報核。
附 件:財政部証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 年 5 月 4 日 (89)臺財証(一)第三一八六五號函 全文內容:一、依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88)臺財證(一)第七五五五四號函 :「…….未上市未上櫃但已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持有人擬對非特 定人公開招募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惟符合「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三十八 條第四項規定(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者,得不適用之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 准予以出售。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 之規定辦理」,復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有價證券 不能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者,應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處理 」,故上開「公開標售方式」屬於「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 定之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 二、請 貴署轉知各地稅捐稽徵機關,上開案件如符合處準則第三十八條 第四項規定,無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檢附書件向本會申 報生效(或核准)後始得辦理;惟仍請於公開標售後,函知本會該有 價證券移轉情形,俾利了解公司股權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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