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
第 38 條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
  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 (附表十九) ,載明其應記事項,連同
  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未依本法規定辦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持有人擬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
  招募時,應先洽由發行人向本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在未經申報
  生效前,不得為之。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
  報書之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
  十五條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不適用之。
  附表十九
  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 (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含
            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含附件
            一份)
  主旨:茲擬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
        三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填具
        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申報
        人,俾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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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人姓名│              │公開招募有價證│                │
  │或  名  稱│              │券之種類及數量│                │
  ├─────┼───────┼───────┼────────┤
  │預定公開招│              │預    定    承│                │
  │募  價  格│              │銷    期    間│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證券承銷商與申請人間無「證券商│
  │  │    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  │三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記載之公開招募說明書。  │
  │  │四  有價證券所有權之證明。                              │
  │  │五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未來三年釋股計畫同意函及會計制│
  │件│    度健全意見書影本。 (無則免附)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
  │    姓名或名稱                                              │
  │                                                            │
  │    統一編號                                                │
  │                                                            │
  │    地      址                       (簽章)                 │
  │                                                            │
  │    電      話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