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規定
主 旨: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者,自本會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之 日起六個月內,再向本會申請設置其他分支機構許可時,如其內部控制制 度未有修訂情事,無需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檢送同 標準第十一條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請 查照轉知。說 明: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3550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