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設置標準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第 11 條
證券商應依本會所訂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
要點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
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內部控制制度。
第 23 條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  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八) 。
二  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  營業計劃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
    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  董事會 (理事會) 議事錄。
五  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含分支機構) 。
六  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七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