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一)字第 0057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1 條 (090.09.28)
  • 要  旨:
    補充訂定有關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取得債
    信評等機構之評級標準
    

    主    旨:補充訂定有關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取得債
              信評等機構之評級標準。
    依    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
    說    明: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募集與發行債券時,除本會八十五年四月
              十日 (八五) 台財證 (一) 第○一○八二號公告所認可之評等機構評級外
              ,亦可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標準普爾全球等級 BBB  級以上或
              Fitch 評級 BBB  級以上債信評等;如債券擬對外公開發行者,增列取具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標準普爾全球等級A級以上或 Fitch  評級A
              級以上之評等。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金
      管證一字第 095000199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