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補充訂定有關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取得債 信評等機構之評級標準。 依 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 說 明: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募集與發行債券時,除本會八十五年四月 十日 (八五) 台財證 (一) 第○一○八二號公告所認可之評等機構評級外 ,亦可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標準普爾全球等級 BBB 級以上或 Fitch 評級 BBB 級以上債信評等;如債券擬對外公開發行者,增列取具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標準普爾全球等級A級以上或 Fitch 評級A 級以上之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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