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第 31 條
外國發行人申請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取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債券評等機
構一定評級以上之債信評等。但申請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
司債且符合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第二百五
十條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