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適用疑義, 請 查照。 說 明:一 公開發行公司計算資本公積轉增資撥充資本之金額,所稱之實收資本 額,係指向本會申報 (請) 案件時之公司執照上所載之實收資本額; 至於公司如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且 有同條第四項應辦理而尚未辦理變更登記銷除股份者,應先辦理變更 登記後再行向本會申報 (請) ,並以變更登記後之公司執照所載之實 收資本額為準。 二 已實施庫藏股制度之公司,流通在外股份可能因為買回、轉讓、轉換 及註銷庫藏股而發生變動,據經濟部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經 (九○) 商 字第○九○○二○七四二五○號函釋,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得依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 ,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因公司法已明定應由股東會決議 之事項,自不得由董事會變更股東會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