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第 241 條
公司發行新股時,得依前條之股東會決議,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
,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
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