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私募公司債之種類,應 以普通公司債
主 旨: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私募公司債之種類,應 以普通公司債為限,請 查照。說 明:一 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法發行新股須 依同條第一項規定經本會核准或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二 基於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依法尚無須先經本會核准或 向本會申報生效,且其後之轉換或認購股份,亦難依前揭規定辦理, 故在證券交易法相關條文尚未完成修正前,公開發行公司尚不得私募 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4 月 3 日 (91)台財證(一)字第 112794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