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私募有價證券應向本會報 備相關文件之作業事宜。 依 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私募公司債,準 用本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九○)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七六三○ 五號公告函之規定。 二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私募公司債以外 之有價證券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書 件 (相關申報內容詳附表之格式) 函報本會並副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含相關私募資料 及附件與表格) 。俟「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系統建置 完成後,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免除前揭書面申報,惟應將前揭申報事項 輸入本會指定之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系統。 三 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九○)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七二六八九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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