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二)字第 0008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9、20、23 條 (089.10.05)
  • 要  旨:
    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許可時,可否免檢送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財務報告釋疑

    主    旨:貴公會建議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許可時,可免檢送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  貴公會於本部「以服務取向替代管制取向」方案所提建議辦理。
              二  證券商若已依規定檢送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含年
                  報、半年報、季報) 報會備查者,則其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許可時,得
                  免再檢送該等財務報告。惟若該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尚未
                  檢送本會備查者,證券商仍應於申請時檢送之。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