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業務人員之職稱應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 規定辦理
主 旨:證券商業務人員之職稱應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 規定辦理,不得使用「理財專員」、「網路專員」或其他易使投資人滋生 誤解之類似名稱執行業務,請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