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二)字第 0061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4 條 (089.10.05)
  • 證券交易法 第 25 條 (090.11.14)
  • 要  旨:
    各證券商於每月十五日前,依法辦理公告及申報其截至上月底之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股份情形時,請依
    說明辦理

    主 旨:為落實證券商內部人股權異動管理,並簡化申報作業,各證券商 (含兼營
    ) 於每月十五日前,依法辦理公告及申報其截至上月底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股份情形時,請依說明辦
    理,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 為落實證券商內部人股權異動管理,並簡化申報作業,各證券商除依
    法辦理公告外,請依下列方式辦理申報作業:
    (一) 證券商 (含兼營) 如為股票已上市、櫃公司,請依現行上市或上櫃
    公司內部人股權異動媒體申報作業暨網際網路申報作業及公告方式
    辦理,得免再透過「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傳輸及依證券商管理規
    則以書面申報方式交由相關單位轉報本會。
    (二) 證券商 (含兼營) 如非為股票已上市、櫃公司,請參照台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證 (八九) 交字第二
    ○一六六九號函暨九十年三月七日台證 (九○) 交字第二○○二七
    九號函,透過「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傳輸申報代替書面申報,除
    上開證券商內部人之上個月股權發生變動,另須依證券交易法以書
    面向本會申報外,得免再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管理規則以書面向
    本會申報。
    三 證券商辦理其內部人股權異動申報作業,若有違反上開公告及申報規
    定者,仍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處分。
    四 本作業方式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五 若有任何網際網路傳輸申報之疑問,請洽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洪○君小姐 (電話:二三四八五一三四) 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高○君小姐 (二三六六六一一三) 。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