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二)字第 1768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3 條 (090.12.19)
  • 要  旨:
    檢送修正後「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資本
    適足明細申報表」

    主    旨:檢送修正後「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資本
              適足明細申報表」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照辦。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三條辦理。
              二  將興櫃股票列入計算經營風險約當金額項目:
               (一) 市場風險約當金額之股票類別中,增列「興櫃股票」,其市場風險
                    約當金額之風險係數為百分之六十。市場風險約當金額為所持有之
                    興櫃股票市值乘以其風險係數百分之六十。
               (二) 興櫃股票不設算交易對象風險約當金額。
              三  配合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併將增訂利
                  率交換、外匯存款及興櫃股票之風險係數明定於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
                  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中。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