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91)台證上字第 0038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34 條 (089.08.25)
  • 公司法 第 15 條 (090.11.12)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 2 條 (091.02.25)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第 4 條 (091.02.25)
  • 要  旨:
    公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
    理程序」第二條暨「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修正條文

    主 旨:公告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暨「審
    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九一) 台財
    證 (六) 字第一○五八○六號函准予備查。

    附件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
    序」第二條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左列事項:
    (一至二十二款略)
    二三 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
    (一) 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
    (二) 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金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以上者。
    (三) 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資金貸與,其累積貸與金額超過最近
    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
    (四) 依前開第 (二) 、 (三) 目辦理申報後,對同一對象再
    辦理資金貸與,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五以上者。
    (餘略)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左列事項:
    (一至二十二款略)
    二三 資金貸予他人合計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或
    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餘略)
    說明:配合公司法第十五條修正放寬企業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並參酌「
    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規定應行公告申報之標準,爰修
    訂本款規定,俾使資訊充分揭露,並利控管。

    附件 二:台灣證券交易所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
    第四條 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
    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市公司
    ;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
    告選定百分之五,季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三列為受查公司。另符
    合十五、十六、十七款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一至七款略)
    八 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
    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者。
    (餘略)
    原條文
    第四條 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
    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市公司
    ;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
    告選定百分之五,季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三列為受查公司。另符
    合十五、十六、十七款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一至七款略)
    八 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達股東權益
    百分之五以上;或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億
    元以上且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者。
    (餘略)
    修訂理由:配合公司法第十五條修訂放寬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爰修正本
    款,將資金貸與他人金額之選案標準予以放寬,並刪除固定金
    額之限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