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