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92)證櫃交字第 045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9、10 條 (092.02.21)
  • 要  旨:
    增訂櫃檯買賣證券商事務員之規範及申報登記證券商負責人之方式

    主 旨:為配合 主管機關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爰增訂櫃
    檯買賣證券商事務員之規範及申報登記證券商負責人之方式,並自公告日
    實施。
    依 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
    ○○○○七○二號函副本。
    公告事項:一 證券商事務員之規範及各櫃檯買賣證券商應配合辦理之相關作業如下

    (一) 證券商事務員之規範:
    1 廢除助理業務員制度後,協助證券商業務人員辦理證券相關事務
    之受僱人,應由所屬證券商透過「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辦理「
    事務員」之登記,事務員已無高中或高職以上畢業,具行為能力
    者之資格條件限制。
    2 證券經紀商僱用之事務員可於營業櫃檯內從事以下工作項目:(1
    ) 協助業務員打印時間及編號、 (2) 依序整理委託書、 (3)
    委託回報查詢、 (4) 成交回報查詢、 (5) 執行終端機輸入、
    (6) 客戶於保管銀行之款項及集保公司之證券足敷交割之查詢

    3 營業櫃檯內之事務員已由所屬證券商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核發
    粉紅色登記證者,不須重複向本中心申請核發登記證,惟須配戴
    前開登記證後方可進入營業櫃檯從事相關業務。
    4 證券商事務員除於營業櫃檯內工作者非經登記不得執行業務外,
    應由所屬證券商於到職或異動後五日內辦理到職及異動登記。事
    務員之登記比照現行業務人員登記制度,僅向一單位辦理登記即
    可,毋須重複登記,即證券商與台灣證券交易所簽約者係向台灣
    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僅與本中心簽約者則向本中心辦理登記,
    餘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登記。
    5 前開登記均經由「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為之,登記時僅區分營
    業櫃檯事務員或一般事務員 (不進入營業櫃檯者) ,不再細分擔
    任工作。另因應現行「證券商業務人員登記表」已不適用,故辦
    理事務員登記時,證券商須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之「人員
    登記查詢」項目中「證券商事務員登記資料查詢」子項目下,列
    印「證券商事務員登記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始完成登記作業。
    (二) 各櫃檯買賣證券商應配合辦理之相關作業:
    1 「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中登記為助理業務員者,業於本 (九十
    二) 年三月一日由系統自動轉檔變更職稱為事務員,擔任工作為
    一般,事務員於營業櫃檯內工作者,各所屬證券商須變更登記其
    擔任工作為營業櫃檯,本次變更登記免列印「證券商事務員登記
    表」,並應於三月十四日前辦理完竣。
    2 證券商辦妥前揭營業櫃檯事務員之變更登記,始得向台灣證券交
    易所申請製發粉紅色登記證。前已核發之受託買賣助理業務員登
    記證,並須於四月十二日前全數更換為粉紅色事務員登記證,四
    月十二日前之過渡時期,原受託買賣助理業務員登記證仍可沿用
    ,惟四月十三日後證券商應全數自行收回截角作廢或銷毀。至其
    餘助理業務員之登記證,自即日起自動失效,證券商應自行收回
    截角作廢或銷毀。
    二 申報登記櫃檯買賣證券商負責人之方式如下:
    (一) 櫃檯買賣證券商向本中心申報登記其負責人時,應檢附其符合「證
    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資格條件之
    學經歷證明文件函報本中心。
    (二) 證券商申報總經理、承銷部經理、自營部 (自行買賣部門) 經理、
    營業部 (受託買賣部門) 經理、財務部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分
    支機構受託買賣主管、分支機構交割部門主管仍維持現行書面申報
    及網路申報併行外,其餘負責人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相關申
    報程式建置完成前,以書面申報方式為之。
    (三) 前開登記比照現行負責人登記制度,僅向一單位辦理登記即可,毋
    須重複登記,即證券商與台灣證券交易所簽約者係向台灣證券交易
    所辦理登記,僅與本中心簽約者則向本中心辦理登記,餘向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登記。
    三 本案相關宣導事宜將於近日另函通知,屆時敬請務必出席。
    四 本案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中心交易部:章志銘專員 (電話:○二-二
    三六六六一○一) 、張世凱組長 (電話:○二-二三六六六○九二) ;
    債券部:王薇綾專員 (電話:○二-二三六六六○九五) 。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