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10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10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40 條 (057.04.30)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072.05.11)
  • 要  旨:
    發行人公告或公開相關財務資料應免註明經本會「核定」之字樣以免發生
    誤導作用

    主 旨:發行人公告或公開相關財務資料,應免註明經本會「核定」之字樣,以免
    發生誤導作用。
    說 明:一 按發行人依法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之財務報告,經本會發現如有未依有
    關法令編製者,本會得依法不予受理,並俟發行人重新更正編製正確
    之財務報告,復依法循原程序經會計師簽證及提報股東會或董事會後
    ,再行受理。惟本會基於公司召開股東會之財務負擔、財務資訊之時
    效,現有之市場秩序等因素之考慮,如發現有上開情事,通常通知發
    行人依法自行更正公告。
    二 本會函請更正,並非對發行人財務報告為最後核定,嗣後如發現仍有
    必須更正事項者,發行人仍應依法更正。
    三 發行人已公告之財務報告如確有依法應行更正事項,發行人應確實更
    正,並作補正公告,列示更正前後之項目、金額、理由以及對損益計
    算之影響,以示對更正內容負責。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9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