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公開發行及上市時仍可繼續延用非曆年制會計制度
說 明:二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年度原採非曆年制 (四月制) ,於申請公開發 行及上市時,仍可繼續延用非曆年制會計年度;惟依本會六十六、九 、五證管 (六六) 一字第一○一九號函規定,辦理公開發行以後不宜 再變更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390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54551 號函,有關辦理公開發行以後不宜再變更會 計年度起訖日期之規定,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